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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一、第十七條規定限制之建築及使用。二、使用電力及氣體燃料(使用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抽水機及其附屬設備)超過三匹馬力,電熱超過三十瓩(附屬設備與電熱不得流用於作業動力)、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或其地下層無自然通風口(開窗面積未達廠房面積七分之一)者。…二十三、其他經縣(市)政府認定足以發生噪音、振動、特殊氣味、污染或有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或衛生,並依法律或自治條例限制之建築物或土地之使用。」
前開條文立法意旨係載明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對非住宅使用有一定限制,鄉親在住宅區,應注意使用輸出或輸入之電力不得超過三匹馬力,電熱不得超過三十瓩,倘超出前述範圍,雖未達工廠要件,仍有違反住宅區使用之規定。
https://www.miaoli.gov.tw/economic_development/News_Content.aspx?n=1028&s=375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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